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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開庭之前,面對法院調解的15萬元民事賠償,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郭玉馳強姦四歲幼女案受害女孩的家長必須做出選擇:接受這筆與他們的預期相差甚遠的賠償,但可能影響到被告人刑事部分的量刑;拒絕接受,將自己承擔孩子今後的心理治療費、搬家費等,因為法院再審判決中他們也許依然一分錢賠償都拿不到。
  受害者的家長最終選擇了前者,抉擇的背後是精神賠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現實,折射出我國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的界定和鑒定面臨的困境:難以考量的因果關係、難以量化的損害後果以及缺乏精準的定級標準。新華  (原標題:雲南強姦幼女案受害者再審或拿不到一分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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